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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重度妊高征产妇死亡与医疗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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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刘晔律师处理过的一起重度妊高征、产妇死亡而引起医疗纠纷的案件,现授权第一妇产进行发布,希望能够借此让各位老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

作者:刘晔

单位: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家属通过朋友找到我时,产妇死亡已超过半年。之前,医院已有多轮谈判,未有结果。后来案子交到辖区医调委,医调委也组织了数轮谈判,家属甚至请了有相当地位的领导参与谈判,但终未达成赔偿协议。至于在谈判之前,双方是否有过激烈冲突,我没有问过家属,不得而知。

我分析了家属带来的病历,认为产妇虽然系重度妊高征、高龄产妇,且系试管婴儿,入院之时已存在凝血功能障碍、先兆子痫,死亡率较高,但医方在病情判断和处置方面确实存在过错,在多轮谈判陷入僵局、且家属又不愿放弃之时,诉诸法律是唯一可行办法,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医院的原始病历整理的诊治概要:

年2月18日16:00,患者因“1胎0产,孕/7周,产检发现血压增高23+周,头晕,眼花、视物模糊1天”而入院待产。

据现病史记载:孕14周在医方正规产检,孕21+6周产检发现血压增高,血压/mmhg,尿蛋白+,予拉贝洛尔50mg3次/日,口服,血压渐升高,改拉贝洛尔mg,TID,口服,自测血压维持-/80-90mmhg。近两周前出现双下肢浮肿延及全身,卧床休息不缓解,血压渐升高,今日出现头晕,眼花,视物模糊,门诊测血压/mmhg,拟“子痫前期重度,孕34+6周”入院。入院当天19:00眼科会诊,查眼底可视范围视盘界欠清,*斑水肿。

另根据产前复查记录,查既往史,2月11日,自测血压/,羊水指数12.3cm,双顶8.5cm,股骨长6.4cm,腹围29.5cm,胎盘位于后壁,二级。凝血时间18.2(正常14-21秒),凝血酶原时间10.7(正常9.4-12.5秒),纤维蛋白原3.98(正常2.00-4.00),部分凝血活酶24.5(正常20-40秒),凝血酶原INR0.90(正常0.8-1.15R),D二聚0.94(正常0-0.5ug.ml)。

入院后,医方给予患者硫酸镁解痉,佩尔、硝苯定、拉贝洛尔降压处理。

2月19日12:34病程记录记载:血常规,血红蛋白g/L;

2月19日16:30病程记录记载:视物模糊无好转,即刻眼科会诊示右视网膜剥离。血压/94mmhg。

2月19日19:42胎儿经剖宫产娩出,19:47胎盘娩出。

2月19日21:30、22:20、23:45,病程记录均记载按压宫底有出血,其中23:45记录,血压降至90/60mmhg;2月20日1:30病程记录,血压再降到89/58mmhg,按压子宫有出血,心率83次/分。

2月20日2:59病程记录,血压89/58mmhg,心率升至/分,按压宫底有出血,血常规回报,血红蛋白仅76g/L。3:03分病程记录记录,按压子宫有出血。

2月20日3:09分病程记录记载,患者SPO2测不出。同一时刻的护理记录有相同记载:氧饱和度未显示。3:09分的病程记录还记载,请内科、神经内科急会诊。电话联系麻醉科急会诊。

2月20日3:14分,也就是氧饱和度降为0之后过去了5分钟,病程记录记载,患者无应答,相应的护理记录也记载患者呼之不应。继续通知麻醉科。

2月20日3:20,患者氧饱和度降为0已过去11分钟,患者已无自主呼吸,病程记录的内容还是联系麻醉科,再次催促麻醉医师尽快到场。

2月20日3:25,麻醉科到场开始气管插管。此时离氧饱和度降至0已过去16分钟。插管时血压和心率急剧下降,很快血压测不出,心率为0。

经心肺复苏、注射肾上腺素,3:56分心跳恢复次/分,而血压至4:21分才恢复为71/40mmhg。

以上,从3:25分至3:56分,患者心跳停止31分钟;从3:25分至4:21分,共约1小时血压测不出。

2月20日5:30病程记录记载,患者血红蛋白58g/L。6:06分采样的血常规报告亦为血红蛋白58g/L。至此患者血红蛋白降幅达-58=77g/L,出血量估计在ml左右(77*40)。(这是我的估计,按每克血红蛋白对应40ml血液推算)

2月20日采样时间为6:06分的出凝血全套检验结果为:纤维蛋白降解产物.24(正常0-5ug/ml),D-二聚体40(正常0-0.5ug/ml),凝血酶时间88.6(正常10.3-16.6s),部分凝血活酶时间46.7(25.1-36.5s),抗凝血酶13(正常75-%),凝血酶原时间28.4(9.4-12.5s),纤维蛋白原0.26(正常2.00-4.00g/L),凝血酶原INR2.53(正常0.8-1.15R)。以上提示患者纤溶亢进,出现DIC。

2月20日10:35,病程记录记载考虑宫底注射欣母沛。实际执行时间11:05(据临时医嘱)。

2月20日12:00,行清宫术。

2月25日17:07分宣告临床死亡。

第二*医大学所作尸检报告:产妇死于小脑、脑干出血,多脏器功能衰竭,另产妇子宫体壁、宫颈管壁广泛出血伴宫腔内积血(腔内血凝块g,体积14*9*4=cm3。

根据诊治概要,我提炼出以下四个医方过失,与产妇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决定提交区医学会进行鉴定:

1、年2月11日起,患者已发展为中度妊高征,医方未收治患者入院并给予针对性治疗,存在过错,与病情持续进展到先兆子痫及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年2月18日16:00左右患者入院待产时,已经出现明显的先兆子痫重度,医方未及时终止妊娠,存在过错,与产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年2月20日3:09分,患者氧饱和度降为0,随后呼吸停止,但医方直至3:25分才给予气管插管,存在过错。上述过错与随后缺血缺氧性脑病、持续昏迷及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4、患者产后12小时内出现了难以控制的严重大出血,但医方未予重视,未给予包括切除子宫在内的最有效抢救,存在过错,与患者呼心骤停及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写到这里,说一点医疗鉴定陈述的小技巧:

1、医方的过失不宜列举得太多,因为从我的经验,几乎所有的鉴定,最终鉴定机构能够认定的与损害后果相关的过失一般也就一个,这与医疗诊断中的“一元化”原则相似,能够一个病因解释的不要寻找其他病因,能够用一个过失解释的损害没有必要再认定其他过失;

2、过失的列举要有医学专业性和针对性。因为鉴定专家听取双方陈述的时间不会超过20分钟,专家对病情的了解、对病历的详细阅读也往往到鉴定现场才开始。陈述得不专业、无针对性,专家抓不住重点,专家也很少主动寻找患者没有提及的可能过失。

最终,浦东医学会鉴定认为:

一、诊断治疗:

1、孕妇高龄(39岁),胚胎移植术后妊娠,妊娠期高血压在医方产科门诊定期产前检查并给予降压、抗凝等治疗。因孕妇出现“重度子痫前期”收住入院,入院后医方完善常规检查,并给予解痉、降压、促胎儿肺成熟等对症处理,次日发现孕妇“视网膜剥离,胎儿监护异常”行剖宫产终止妊娠,该医疗行为符合临床诊疗常规。

2、剖宫产术医方有按常规监测产妇生命体征,观察子宫收缩、阴道出血量、尿量、氧饱和度等的病史记录。

3、当产妇突然出现意识障碍、心肺功能异常时医方予以給氧、胸外按压等心肺复苏抢救措施并通知急救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人员到场抢救。

二、医方缺陷:产妇术后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加快、血红蛋白降低等状况,医方未能尽到谨慎细致的注意义务,此与疾病的恶化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三、死亡原因:患者妊娠合并重度子痫前期属于高危孕妇范畴,在孕期及产后极易出现脑、心、肾等全身脏器损害以及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产后出血等严重并发症。且该孕妇高龄、胚胎移植术后、孕期因凝血机制异常予抗凝药物治疗等因素,均使病情复杂难治,是导致患者则死亡的主要原因。

该意见书鉴定意见:

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产妇术后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加快、血红蛋白降低等状况,医方未能尽到谨慎细致的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的状况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可以看出,医学会采纳了我陈述的第四个过失,即产妇术后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加快、血红蛋白降低等状况,医方未能尽到谨慎细致的注意义务,此与产妇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于医学会的分析意见,我当然不是非常满意,尤其是没有采纳第三项过失:年2月20日3:09分,患者氧饱和度降为0,随后呼吸停止,但医方直至3:25分才给予气管插管,存在过错。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鉴定实际,以及专家对过错、对因果关系的法律理解,对于一个妊高征合并先兆子痫的产妇死亡事件,能够得出构成次要责任,已殊为不易。经与家属商量,我们决定放弃申请到市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写道这里,我再插播一个有关医疗鉴定的专业技巧;

云南的一个案子,医院诊断产妇死于羊水栓塞。但我分析患者寄给我的病历后发现,羊水栓塞的诊断缺乏临床依据,包括产妇死亡之前的临床症状、体征,以及缺乏相关检查如心电图、肺X片等,相反从相关化验中我发现产妇有明显的产后大出血证据,但医方的病程记录和临时医嘱、长期医嘱中无任何有关产后大出血的记录和处置。我电话询问家属,得知,产后产妇的下身一直出血,臀部下面的被褥、床单全部染红,数小时内抽屉式的卫生纸共用了近20包。

根据家属的叙述,我更加确信产妇死于产后大出血,但医方疏于发现也没有记载,而此时产妇尸体已送往昆明某鉴定机构进行尸检。我重点提醒家属,鉴于病历中除了化验单并没有专门记载产后大出血的诊断与处置,尸检机构很有可能不会对产后大出血进行判断,而从我曾经做过尸检工作的经验来看,在临床未提示产后大出血的情况下,尸检的显微病理也很有可能遗漏器官大出血之征象,故你务必亲自赶到尸检中心,向尸检的法医或病理医生阐述你亲眼看到的一切,包括被褥和床单的染血,包括产妇下身出血共浸透了多少包卫生纸等等,这些是判断出血量的最核心依据。家属去了。后来尸体结果出来,推翻了医方羊水栓塞的临床诊断,认为产妇死于产后大出血。随后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也就顺理成章,医方存在重大过失,与产妇因大出血死亡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

可以说,云南这个案子,如果不是我的及时专业提醒,胜诉是有些困难的。

接着说上海的这个案子。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出来后,法院按照次要责任依法判决,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支持45万元,医院同意赔偿的数额。当然对于一个逝去的生命,这个赔偿实在不高。

文末,依我的“医疗案例”体系惯例,谈一个医事法律中的普遍性问题。本文谈谈医疗系统性差错。

所谓医疗系统性差错,是指难以归责于医生的个人错误,而是由于医疗体系的系统性设置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据我的观察,中国的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多数出自医疗的系统性差错。

北医三院案中,我曾发了一条微博,论及该例产妇死亡引起的医患冲突,与医疗系统性差错存在关系,包括首诊医师制、主诊医师制、最终责任医师制的制度不完善。结果遭到医生群体的激烈炮火,主要集中于;你不懂医学就不要瞎逼逼;看到你是律师,我就知道了;你难道不知道夹层动脉瘤的死亡率高达%么?医疗体系再好,能够将夹层动脉瘤的死亡率下降么?等等。

我不做口头辩论,只讲事实。在我国,由于医生执业不自由,病人不是医生自己的病人,医院的病人,最终的医疗责任实体不是医生医院,由此形医院责任为核心而不是医生的责任为核心。这对病人管理与诊治是不利的。

在我文中介绍的案例中,医院至少存在两个系统性问题,医院所特有,医院所共有:

一、除麻醉科、耳鼻咽喉科外,医院的绝大多数临床科室的医生缺乏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的专业技能,即使有的医生具备,也往往不敢或不愿行使而推之于邀请麻醉科、耳鼻咽喉科会诊。本案中,产妇于3:09分氧饱和度降为0,呼吸停止,但产科医生无一人有能力或愿意进行气管插管,而是等到3:25分,在电话的再三邀请下,麻醉科医生才过来给予气管插管、上呼吸机。从3:09到3:25分,患者足有16分钟没有自主呼吸。16分钟的缺氧,本身已足以导致死亡。医院的系统性差错,医学会的鉴定专家没有将之认定为过失,而是认为“当产妇突然出现意识障碍、心肺功能异常时医方予以給氧、胸外按压等心肺复苏抢救措施并通知急救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人员到场抢救”,无过失。

此类系统性差错而导致的医疗损害可谓比比皆是。我手上即有一堆,随举一例,患者急性会厌炎就诊,入院时已有会厌急性球形水肿,但急诊科医生仍只能邀请五官科医生会诊行气管切开,最终耽误10数分钟,患者因大脑缺氧而变成植物人并死亡。

据我所知,在发达国家,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是每个医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不应当通过会诊解决如此紧急的问题。

二、我国未能建立完善的首诊医师制、主诊医师制。相信读者从北医三院的案例和本文案例中亦能看出端倪。北医三院案中,家属的主要质疑是,产妇突然死亡前的两个半小时内,无法呼叫到医生,无论救治是否有效,但没有医生到场应是真实的。如果医生随时在身边,家属的情绪或不至于如此激动;本文案例中,产妇产后10小时出血超过ml,但竟然没有一位医生发现。这是为什么?这是因为在目前的医疗体系下,没有建立完善的主诊医师责任制。主诊医师责任制的要义是,病人是医生自己的客户,医院的,更是医生自己的,是医生自己的衣食父母。主诊医师责任制要求,必须有一个医师对病人最终负责,这个负责既包括医疗救治上的负责,更重要的是对最终可能产生的医疗损害法律责任负责。法律责任更为重要,只有在医生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才更可能对救治建立起真正的责任。我想不出,除了医生的执业自由,还能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主诊医师责任制。

本文发表于年1月,随着国家*策的支持,医师自由执业已经往前迈进了一大步,对于主诊医师责任制的全面推广,我们拭目以待。

刘晔律师

刘晔律师,同济医科大学临床医学本科毕业,复旦大学医学院病理学硕士。年通过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深厚的医学背景,又有扎实的法学功底,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执业范围主要集中于医疗卫生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尤其擅长医疗纠纷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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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晔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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