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厌脓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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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老年公寓给老人吃带鱼,被鱼刺扎死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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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老人吃带鱼,被鱼刺扎死了,赔钱!”江苏宿迁,90岁老人任某,入住某老年公寓,吃饭时被鱼刺扎到,不幸死亡,家人把老年公寓告到法院,索赔42万余元。(案例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任某是前年4月10日住进去的,当时服务等级是自理,每月支付元。老年公寓提供的服务为:每天提供三顿饭、送水及打扫卫生。去年4月4日,任某在老年公寓的食堂吃午饭,有一道菜是带鱼。当天下午,任某提出自己的嗓子疼,老年公寓的保健医生检查,没有发现喉咙里有异物。当天晚上,任某的小女儿来看望任某。第二天早上,小女儿又来看望任某,任某提出喉咙难受,小女儿带她去口腔诊所检查,没有发现有异物,就进行了输液消炎,然后把任某送回老年公寓。4月7日,任某还是说嗓子疼,老年公寓通知任某儿子。第二天,任某亲医院检查,做了几次检查后,CT扫描诊断为:右侧舌根部会厌右前上间隙异物(鱼刺)伴脓肿可能,治疗后复查。医院输液治疗了两天。之后,医院,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第四天,任某出现呼吸衰竭。医院告知家属任某病情危及,随时有生命危险,可转入ICU呼吸机治疗,但治疗效果不能保证。家属考虑后,医院治疗,医院4天后,任某出院,第二天去世。

在法庭上,老年公寓辩称:1、任某的死因究竟是鱼刺扎到,还是突发疾病无法确定。原告主张任某因为鱼刺扎到死亡,但任某死后没有进行鉴定,就已经火化,无法启动鉴定程序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任某的死因是鱼刺扎到。2、任某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入住协议,被告尽到合同约定义务,并不存在过错。被告已经尽到积极救助和通知亲属的义务。老年公寓入住协议明确约定任某服务等级为自理。事发当天午餐,被告提供的带鱼是经过油炸透的,所有老人都吃了带鱼,被告对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老年公寓未考虑到任某的年龄及身体情况,向任某提供带鱼食用,且未对带鱼进行剔除鱼刺处理,亦未明确告知其食用的食物为带鱼并提醒其注意,故法院认定被告老年公寓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任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过,由于任某本身年龄已高,有基础疾病,而且家属得知她喉咙不适后,在第二天治疗后又把她送回老年公寓,没有及时跟进了解她的病情,直到4医院,所以法院酌定老年公寓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老年公寓赔偿任某家属元,驳回了他们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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