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事件
年12月12日上午,A医院护士刘琦(文中均为化名)在给刚做完支撑镜下会厌肿物摘除手术的患者张淑芬配药及输液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误将丁卡因输入患者体内,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年7月20日,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淑芬身体致残程度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年12月24日,经市医学会鉴定,张淑芬医疗事故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琦严重不负责任,损害就诊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刘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医疗事故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刘琦主观上过错不严重,其从事医疗工作时间不长,经验有限。
2、主动认错,为尽快查明病因起到积极作用。
3、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
4、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5、被告人刘琦认罪认罚。
6、属于偶犯初犯,其目前其处于怀孕状态,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律师观点:
被告人刘琦作为A医院护士,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诊疗规范,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一级残疾,其行为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琦犯医疗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琦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怀孕妇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刘琦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刘琦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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